针对烟气在线监测设备选型、比对、验收及运行中的各种问题,本号对近两年来各地环境管理部门对烟气在线监测相关问题的解答进行梳理,便于广大在线监测者参考和学习。
问题: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设备需要哪些认证才可以用?环保产品认证(CCEP),型式批准(CPA),仪器适用性检测报告这些都是必须要的吗?有什么是强制性认证要求的?
答复:
这个产品(设备)如果是要用在环保上面的话,就是环保排放监测,当环保排放检测或在验收的时候,就要求一定要提交这个环保认证跟适用性监测报告 。如果产品要做环保认证的时候就一定要提供这个型批证书(CPA),所以如果这个设备是用在环保监测上面的。建议要做认证。表面上来讲,国家没有严格规定说一定要做认证,但是目前所有项目公开招标包括环保比对验收都需要提供这些文件,如果没这些文件,备案无法完成,就是说明这个产品根本没有经过环保的认证,这个数据的有效性就值得怀疑,这个是不行的。目前,国家级环保产品认证即CCEP由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北京认证中心受理。省级环保产品认证即FCEP由福建省环保产业协会受理。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0-09-30
问题:
省内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电厂,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的仪器量程应设置多少?
答复:
仪器量程的选择应不影响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首先,量程作为影响自动监控设备测量的重要参数,需要变更的,须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变更备案信息,不得擅自改动。其次,量程选择应考虑执行排放标准、实际工况等情况,不应出现量程上限过低导致正常测量数据“触顶”的情况。第三,变更分析仪器量程后需同步变更数采仪、工控机等量程设置,保证传输数据的一致性。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01-11 18:24
问题:
校正用对应的标气瓶浓度应该如何选择?
答复:
对于校正用标气的选择,请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附录A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主要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方法”有关要求执行。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01-11 18:24
问题:
请问零点有自动校准功能,量程无自动校准功能,气态污染物CEMS的定期校准周期应该是7天还是14天?
答复:
依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11.2定期校准规定(c)项与(d)项执行“无自动校准功能的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CEMS每15d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无自动标准功能的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7d至少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1-12-21 16:49
在线监测数据作为环境行政执法证据中要求环部门出具自动监则设备有效性审核文件其中包括比对监测报告,但当前已取消了环保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改由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负责,那么比对监测报告是否应采用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出具的比对监测报告?比对报告相对自动监测的超标数据的时段有没时间限制要求?毕竟自动监测设备有要求定期校准,经过校准后再进行的比对报告并不能反映超标时段自动监测设备的准确性。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比对监测具体要求详见《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GB 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了颗粒物、SO2、NOX、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氨这些物质的排放浓度限值,并给出了折算公式,那么是不是这几种污染物(颗粒物、SO2、NOX、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氨)都需要折算呢?哪些物质需要折算哪些不需要折算呢?根据《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4.1.4中规定,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进行监测,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这里所指的大气污染物包括颗粒物、SO2、NOX、氟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氨等,因此这些污染物均需要进行折算来源: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6月23日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 CEMS由颗粒物监测单元和(或)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而(数据采集传输仪)属于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的部件,现我司计划更换(数据采集传输仪),但颗粒物监测单元和(或)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烟气参数监测单元以及采样点位未发生变动,该种情况下是否要需要对数采仪重新办理专家评审、环保验收?企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企业需要注意的事项是什么?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9.3.1.4要求,日常运行中更换CEMS分析仪表或变动CEMS采样点位时,应分别满足7.2、7.2的要求,并进行再次验收。更换数采仪不属于更换CEMS分析仪表或变动CEMS采样点位,无需再验收。
问题1:
咨询下公司总排口在线监测设备委托第三方进行运维保养的话,对第三方的资质是否有要求,具体的文件依据是?
答复1:
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4.2运行人员要求,运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通过相应的培训教育和能力确认/考核等活动。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运维人员应当熟悉掌握烟气排放连续监测仪器设备的原理、使用和维护方法。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0-12-21
问题2:
环保在线运维资质怎么办理,能给我详细说说流程吗?
答复1:
自动监控系统运营服务认证”属于非强制性认证,具体业务流程请咨询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
来源: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
问题:
我们之前交环保税时填报的浓度值是第三方监测的数据,现在在线监测马上就验收了,按照规定在线监测验收后与环保局联网了,再申报环保税时就要使用在线监测的浓度数据,我们之前没有接触过。请问,这个浓度值的数据是由环保部门提供的还是我们自行计算的?因为,监测数据是实时采集,我们申报时只是填报一个加权平均数。如果是让我们自行计算的话,能不能告诉我们一个计算的方法?
答复:
在线监测验收联网后,环保税填报的浓度值依然由企业自行计算。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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