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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看!涉水企业监测数据造假,迎来史上最严惩处法律!

    近期,一场覆盖全国的“生态环境领域监测数据造假”专项整治狂潮正在汹涌而至。

    那么常见的涉水企业监测数据造假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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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废水采样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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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采集水样时选取经过处理或不具代表性的水样造成数据失真
    2.通过人工干扰的方式违规处理监控样品或干扰监测,或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如故意将高浓度标准样品设置为低浓度进行校准等,造成数据失真

    02.

    水样分析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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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使用不合格或过期的试剂影响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2.对监测设备进行物理干扰影响分析结果

    03.

    数据记录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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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编造虚假的监测记录和报告,例如补全自动监测数据时,标记为“手工监测数据”但排污单位未按照自行监测相关要求开展手工监测。
    2.随意编造数据或使用其他不合理的数据上报。

    04.

    日常维护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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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开展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校准、比对,或伪造运维台账记录,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明显失真等。
    2.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自行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修改后仍进行排污
    3.人为关闭自动监测设备或中断数据上传,干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破坏、损毁信息采集传输设备、采样泵、采样管线等。

    05.

    数据上传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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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为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导致监测结果失真;
    2.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私自修改计算公式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或故意以数据保持或修约等方式改变原始监测数据。
    3.谎报自动监测异常、生产或治理设施工况异常,或者在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过程中虚假标记,如故意在自动监测设备正常工作时产生的数据标记为调试、故障、校准、超量程、日常维护、核查比对、非排污单位责任造成的数据缺失或无效等内容逃避有效监测等


    明晰了上述违法情形,接下来看看相关法律法规是怎样为这类行为划定红线并加以规制。



    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实行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数据进行标记。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检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检测)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检测)数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部分或者全部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

    (四)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传输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不一致的;

    (五)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六)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

    (七)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或者有效性审核失效的;

    (八)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第二十条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一)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放口排放,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二)违反技术规范,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方式处理监控样品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的

    (四)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

    (五)其他欺骗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掩盖真实排污状况行为。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第三十五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排污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排污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十九条 国家加强海洋环境质量管控,推进海域综合治理,严格海域排污许可管理,提升重点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禁止通过私设暗管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海洋排放污染物。
    第九十三条第(四)项 通过私设暗管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污者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三十八条和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 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一)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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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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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5日承德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会同丰宁满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分局对县实业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该企业属于屠宰企业,污水经污水处理站排入丰宁满族自治县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集中处理,是涉水类环境重点监管对象。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在线监测站房内的COD、氨氮、总磷、总氮4台在线监测设备正在运行,但4台在线监测设备自动采样器采样管路与水样进水管路断开,4台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管路连接至设备下方放置的装有液体的矿泉水瓶中,瓶中液体为污水处理站末端清水池水,装入矿泉水瓶内用于在线监测设备取样测量。

    经查,公司在线监测设备为企业自运维,污水处理站员工徐某因有事外出,为保证在线监测数据不超标,徐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更换自动监控设备水样,导致监测数据失真,不能如实反映出实时数据,涉嫌故意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该公司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丰宁满族自治县分局已对公司污水处理站经理张某、污水处理站员工徐某、行政中心经理于某制作问询笔录,并将该案件移送至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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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视频监控平台巡查发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自动监测数据出现超标以后,工作人员进入自动监控站房操作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突变为不超标。经进一步现场调查,该公司治污设施老化,难以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现场负责人采取关闭水质自动采样器,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插入盛装低浓度水样的塑料瓶中的方式,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实现自动监测数据“虚假达标”的目的。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2024年3月7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以涉嫌犯污染环境罪将案件移送无为市公安局立案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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