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评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原因是由于随着时间的变迁,原来的环境影响评价可能已不适应建设项目所在地坏境变化或国家相关政策变化。但是,顾名思义,“重新审核”与“原审批”、“重新审批”截然不同,通常只是对过去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重新核实。
重新审核的结果大体有三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状况未发生改变或者环境状况的变化不影响该建设项目继续建设的,予以审核同意,也就是对原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予确认其法律效力;
第二种情况是,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状况发生根本改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原项目在该地已经属于禁止建设项目,对该建设项目予以否决,也就是在该地不同意建设本项目;
第三种情况是,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原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不能准确地说明该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决定该建设项目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报批环评报告(也就是说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不管属于上述哪一种情况,原审批部门都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