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是排污许可申报不规范。部分企业在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等申报中与现场实际有出入,存在漏报、误报情形。
◆ 三是排污许可证未及时变更。部分企业未在新修订的标准实施前或污染治理设施改变后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
◆ 四是整改措施未按要求落实。部分要求改正和限期整改的持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整改。
◆ 五是排污口设置不规范。部分企业排污口设置不满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或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设置的规定。
◆ 六是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污现象。个别企业因提标改造滞后、治污设施不完善、生产管控措施不到位而导致超标排放现象发生。
◆ 七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不准确。部分企业在计算排污量时采用的计算方法有误、数据来源不清、数据失真,致使无法准确核算实际排污量,难以判定是否符合许可排放量要求。
◆ 八是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到位。个别企业仍然存在未批先建、未同步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未验先投等环境违法行为。
◆ 九是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个别企业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渗坑、暗管等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
◆ 十是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执行不到位。
主要涵盖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自行监测要求执行不到位。检查发现,部分企业人工监测指标漏项、频次不足,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不规范,设置不规范,维护不到位。
第二种情况是台账未按要求记录。部分企业无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台帐中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不完整。
第三种情况是执行报告提交不规范。个别企业没有编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执行报告频次不够、内容不完整、提交不及时、信息未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