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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生态环境部批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四项标准为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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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
      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
      三、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7-2022);
      四、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以上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解读

     

      一、标准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十四五”期间,要大力加强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PM2.5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且部分VOCs是有毒物质和恶臭物质,是“十四五”约束性指标。印刷工业是VOCs排放重要行业,我国印刷行业整体规模居世界第二,各类企业近10万家,总产值约1.4万亿元。目前,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行业针对性不强,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宽松,不能支撑当前我国对于工业VOCs全过程控制需求,亟需制订专门的行业标准,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要求,进一步规范行业污染排放管理。

      二、本标准在排放控制上有哪些特点?

      本标准基于从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到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管控思路,有组织排放与无组织排放控制双管齐下,进一步规范印刷企业的排污行为。

      (一)强化源头和过程控制,规范无组织排放管理

      无组织排放控制是印刷行业VOCs管控难点。标准根据工艺特点,针对油墨、稀释剂、润版液、胶粘剂等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印前、印刷和印后等工序明确规定措施性控制要求。此外,本标准提出了VOCs厂区内监控浓度限值的建议值,由地方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自主实施,对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通过上述控制措施,实现无组织排放全过程管控。

      (二)实施浓度和总量控制,完善有组织排放管控

      印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VOCs和颗粒物,其中颗粒物产生量较少,VOCs为主要污染物,且大多为有毒物质。为全面管控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同时又尽量简化污染物控制项目,采用“综合指标+特征污染物”的形式,保证排放监管的严密性。综合指标为非甲烷总烃(NMHC),控制VOCs类物质的总排放。特征污染物项目突出重点,考虑光化学反应性和有毒有害性,管控苯和苯系物。

      标准沿用排放浓度限值控制方式的同时,根据企业初始排放量进一步实施差异化管控。对于排放量大的企业,实行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对于排放量小的企业,只需要满足浓度指标要求。另外,对于采用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企业,也不执行处理效率要求,鼓励企业采用水性油墨等源头措施削减排放总量。

      三、标准实施的可行性如何?

      近年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出台了相关地方标准,区域内印刷企业已率先开展了工艺设备和环保设施升级改造,积累了达标技术的成熟案例,为标准实施奠定了技术基础。行业协会和相关专家一致认为,本标准能够反映行业关切,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迫切希望标准出台。目前,出版物印刷企业可通过原辅材料替代等源头预防技术实现达标排放,不需要再进行升级改造;部分包装印刷企业需根据自身情况实施达标改造,会相应增加生产成本,但不会对供给或需求产生收缩效应,处于行业可接受水平。标准制订过程中,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与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充分沟通,市场已有预期,相关企业已经开始筹备改造工作。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给予企业充足的升级改造时间。

      四、标准实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如何?

      实施本标准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可有效减少排放到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有利于保护周边公众健康,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积极作用,满足公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实施本标准将进一步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有效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将引导印刷工业企业采用源头、过程及末端治理措施降低有机废气排放,推动行业绿色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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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解读

     

      一、标准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十四五”期间,要大力加强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污染协同控制,推进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减排。玻璃工业是NOx、颗粒物等污染物重要排放行业。我国是玻璃生产大国,2021年平板玻璃、日用玻璃制品及玻璃包装容器、玻璃纤维纱产量约占全球总产量的50%、30%和65%。玻璃工业尚未制订统一的国家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日用玻璃和玻璃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平板玻璃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电子玻璃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495—2013)。上述标准目前存在的问题,一是污染物控制项目不全,如日用玻璃和玻璃纤维熔窑排放NOx,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未规定NOx排放控制要求;二是部分排放限值宽松,与目前的大气污染治理技术不匹配;三是未规定更有效的源头和过程管控要求,不能满足当前环境管理需求。

      为进一步规范玻璃行业污染物排放管理,补齐工业炉窑重点行业排放标准短板,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支撑,有必要整合标准,统一制订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本标准在排放控制上有哪些特点?

      本标准基于精准科学治污、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原则,实施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减排和协同治理,强化以源头减排、过程控制为主的全过程协同控排。

      (一)强化无组织排放源头、过程控制

      无组织排放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难点。对于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本标准综合考虑了玻璃行业物料性状和工艺装备水平,从煤炭、石英砂等物料储存、运输以及配料等工艺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管控要求。对于VOCs无组织排放,本标准抓住涂料、胶粘剂、树脂等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以及施胶、喷漆、烘干等主要环节,规定了措施性管控要求。此外,本标准提出了颗粒物和VOCs厂区内监控浓度限值的建议值,由地方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自主实施,对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通过上述控制措施,实现无组织排放全过程管控。

      (二)加强有组织排放精准管控

      玻璃行业覆盖的产品种类繁多,在标准制订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玻璃行业工艺的相通性,区分玻璃熔窑、在线镀膜、VOCs物料加工以及原料称量、配料等工序,规定了适用的有组织排放限值。同时,考虑到不同类型产品的差异性,对排放限值进行差别化管控。针对玻璃制品企业规模小、脱硝设施安装运行成本相对较高等特点,规定玻璃制品制造行业NOx排放限值为500mg/m3,其他玻璃工业NOx排放限值为400mg/m3。

      根据企业初始VOCs排放量实施差异化管控。对于VOCs排放量大的企业,实行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对于排放量小的企业,则只需要满足浓度指标要求。同时,为鼓励源头替代,对于采用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企业,仅执行浓度指标,不执行去除效率指标,鼓励企业采用水性涂料等源头措施削减排放总量。

      (三)优化控制指标,体现减污降碳协同控制

      纯氧燃烧工艺在玻璃窑炉上的应用较为广泛,该技术采用纯氧(含氧量在90%以上)代替空气助燃,在显著减少NOx产生的同时,又降低能耗,是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控制技术。对于燃烧装置的废气排放,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以及我国通常都是采用基准含氧量的指标来控制稀释排放,而纯氧燃烧工艺实测废气含氧量高达20%,采用基准含氧量不利于该技术的推广应用。为此标准设置了基准排气量指标,解决了纯氧燃烧技术推广应用的瓶颈,确保标准管控的科学性。

      三、标准实施的可行性如何?

      近年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等重点区域出台了相关地方标准,区域内玻璃企业已率先开展了工艺设备和环保设施的升级改造,积累了达标技术的成熟案例,为标准实施奠定了技术基础。行业协会和相关专家一致认为,本标准能够反映行业关切,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迫切希望出台标准。目前,技术先进且环保措施比较完善的大中型玻璃企业,已具备达标能力;其他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实施环保设施升级改造,会相应增加生产成本,但不会对供给或需求产生收缩效应,处于行业可接受水平。标准制订过程中,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与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充分沟通,市场已有预期,相关企业已经开始筹备改造工作。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给予企业充足的升级改造时间。

      四、标准实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如何?

      标准的修订实施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积极作用,满足公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实施本标准将进一步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有效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将引导玻璃行业采用无毒无害原辅材料,推进实施燃料结构、燃烧技术以及窑炉结构优化,降低能源消耗,推动玻璃工业绿色化、低碳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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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7—2022)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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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标准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十四五”期间,要大力加强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污染协同控制,推进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减排。矿物棉工业是NOx、颗粒物等污染物的重要排放行业。我国是矿物棉生产大国,岩(矿)棉产量约占世界产量的55%,玻璃棉产量占世界产量的40%,产能主要分布在河北、江西、湖北、山东、四川等地区。目前,我国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现行标准行业针对性不强,部分排放限值宽松,与目前的大气污染治理技术不匹配;同时,现行标准以末端控制为主,没有规定更有效的源头和过程管控要求,不能满足当前环境管理需求,亟需制订适用行业生产工艺特点的排放标准,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要求,进一步规范行业污染排放管理。

      二、本标准在排放控制上有哪些特点?

      本标准基于精准科学治污、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原则,实施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减排和协同治理,强化以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到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管控。

      (一)强化无组织排放源头和过程管控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是矿物棉工业污染控制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本标准综合考虑了矿物棉工业物料性状、工艺装备水平和行业管理现状,从煤炭、碎玻璃、硅质原料等物料储存、装卸、输送以及配料、切割等工艺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在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方面,标准抓住树脂、胶粘剂等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输送以及集棉、固化工序等主要环节,规定了措施性管控要求。此外,本标准提出了颗粒物和VOCs厂区内监控浓度限值的建议值,由地方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自主实施,对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通过上述控制措施,实现无组织排放全过程管控。

      (二)加强有组织排放精准管控

      本标准基于岩(矿)棉、玻璃棉生产流程的产排污分析,区分熔制、成型、切割及原料三个工序,规定了适用的有组织排放限值。采用浓度和去除效率双指标管控,依据企业初始VOCs排放量实施差异化管控。对于VOCs排放量大的企业,实行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对于排放量小的企业,只需要满足浓度指标的要求;同时,为鼓励源头替代,对于采用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企业,仅执行浓度指标,鼓励企业采用水性涂料等源头措施削减排放总量。

      (三)优化控制指标,体现减污降碳协同控制

      纯氧燃烧工艺目前正在玻璃棉的玻璃窑炉进行推广应用,该技术采用纯氧(含氧量在90%以上)代替空气助燃,在显著减少NOx产生同时,又降低能耗,是减污降碳源头控制技术。对于燃烧装置的废气排放,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以及我国通常都是采用基准含氧量的指标来控制稀释排放,而纯氧燃烧工艺实测废气含氧量高达20%,采用基准含氧量难以达标,不利于该技术的推广应用。为此,标准设置了基准排气量指标替代基准含氧量的指标,解决了该技术推广应用的瓶颈问题,确保标准管控的科学性。

      三、标准实施的可行性如何?

      近年来,京津冀、长三角等重点区域出台了相关地方标准,区域内矿物棉企业已率先开展了工艺设备和环保设施的升级改造,积累了达标技术的成熟案例,为标准实施奠定了良好的技术基础。行业协会和相关专家一致认为,本标准能够反映行业关切,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迫切希望标准出台。目前,技术先进且环保措施比较完善的大中型企业,已具备达标能力;其他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实施环保设施升级改造,会相应增加生产成本,但不会对供给或需求产生收缩效应,处于行业可接受水平。标准制订过程中,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与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充分沟通,市场已有预期,相关企业已经开始筹备改造工作。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给予企业充足的升级改造时间。

      四、标准实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如何?

      标准的修订实施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积极作用,满足公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实施本标准将进一步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有效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将促进清洁燃料替代、纯氧助燃等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解读

     

     一、标准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十四五”期间,要大力加强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氮氧化物(NOx)是形成PM2.5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是“十四五”约束性指标。石灰和电石产业均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也是颗粒物、NOx的重要排放源。2021年,我国石灰行业年产量约3.1亿吨,约占世界总产量的72%,主要分布于河北、山东、广东、广西、浙江、福建、四川、江苏、江西、湖南等省市。我国是世界上唯一大规模采用电石法路线生产聚氯乙烯(PVC)的国家,2021年,我国电石产能3850万吨,超过世界总产能的97%,产量3000万吨,产能主要集中在西北地区。

      目前,石灰、电石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行业针对性差,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如未规定NOx的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等。为进一步规范石灰和电石行业污染物排放管理,补齐工业炉窑重点行业排放标准短板,落实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有必要制订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规范行业的排放管理。

      二、本标准在排放控制上有哪些特点?

      本标准按照问题导向、精准施策的原则,坚持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到末端治理全过程进行管控的系统治理理念,具有很强的行业针对性。

      (一)强化源头和过程控制,规范无组织排放管理

      无组织排放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难点,标准根据行业特点,实施无组织排放的全过程监管。标准针对炭材、石灰石、原煤等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规定了明确的控制措施要求。此外,本标准提出了颗粒物厂区内监控浓度限值的建议值,由地方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自主实施,对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通过上述控制措施,实现无组织排放全过程管控。

      (二)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控制相结合,完善有组织排放控制

      本标准基于石灰、电石的矿山开采、石灰制造、电石制造和石灰制品生产等生产过程的产排污分析,区分石灰窑、干燥窑、破碎、筛分、粉磨等生产工序或设施,规定了适用的有组织排放限值。为全面管控大气污染物排放,同时又尽量简化污染物控制项目,采用“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的形式,保证排放监管的严密性。主要污染物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特征污染物指标体现分类控制的理念,基于健康风险确定毒性物质氰化氢,基于异味控制确定恶臭物质氨。

      (三)优化控制指标,鼓励采用先进生产工艺

      立式干燥窑具有节能效果好、炭材破损率低等优势,但由于是低温干燥,需兑大量冷风,废气中含氧量相对较高。为此,相比其他窑型16%的基准含氧量,标准规定立式干燥窑基准含氧量为18%,解决了立式干燥窑推广应用的瓶颈,确保标准管控的科学性。

      三、标准实施的可行性如何?

      近年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等重点区域出台了相关地方标准,区域内石灰和电石企业已率先开展了工艺设备和环保设施的升级改造,积累了达标技术的成熟案例,为标准实施奠定了技术基础。行业协会和相关专家一致认为,本标准能够反映行业关切,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迫切希望标准出台。标准实施后,部分企业需要开展物料储存、转移、输送、工艺过程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升级改造,少量企业炉窑烟气治理设施需要进行升级改造,会相应增加生产成本,但不会对供给或需求产生收缩效应,处于行业可接受水平。标准制订过程中,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与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充分沟通,市场已有预期,相关企业已经开始筹备改造工作。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给予企业充足的升级改造时间。

      四、标准实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如何?

      标准的实施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积极作用,满足公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实施本标准将进一步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有效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将提高石灰、电石行业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提升现有企业污染治理水平,推动燃料结构、燃烧技术以及窑炉结构优化,降低能源消耗,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有助于推动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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