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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筛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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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和国家《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农建发〔2022〕1号)要求,为保障河北省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规范进行,河北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三普办”)决定组织开展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筛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业调查采样机构任务
    国务院三普办分发外业调查采样任务,省三普办认领任务并分发至试点县(市、区)。外业调查采样机构与指导专家对接,在县级土壤普查机构的指导、协调下,使用手持终端APP完成任务认领,开展实地调查采样,填写和上传调查数据。统一标签样式,妥善包装保存样品,填写交接登记表,按时交指定检测单位。河北省2022年试点县调查采样时间为4月至6月底。耕地调查采样在上茬作物收获后、下茬作物整地施肥前开展;果园在果品采摘后至施肥前开展;森草地区的土壤调查采集应避免雨季。具体调查采样工作内容包括以下5项:
    1. 土壤立地条件调查。包括表层样点和剖面样点2种样点的空间位置、地表利用、成土环境等自然景观和人为影响的背景信息。重点调查土壤野外调查采样点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植被类型、气候、水文地质等情况。
    2. 表层土壤采样。根据统一布设的样点和调查任务,按照统一的采样标准,确定具体采样点位,按照“S”型、棋盘型(15-20个混合样)或梅花型(5-10个混合样)等方法采集表层土壤样品3-5公斤。
    3. 剖面土壤采集。核查预设样点外业定位,确认剖面样点采样位置,挖掘标准剖面,划分命名土壤发生层,拍摄土体照片,记载发生层形态学特征,野外判断土壤类型,采集各发生层土壤样品和土壤容重样品、大团聚体样品,采集制作纸盒标本和整段标本。标本盒由省三普办统一制作,发放至调查采样机构。
    4. 土壤图野外校核勾绘。省三普办统一提供县级土壤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地质图等3幅工作底图。外业调查采样机构将3幅工作底图分幅打印,作为野外土壤图校核的工作底图,利用各样点立地条件信息,记录和校核土壤图“图斑边界”、“图斑类型与组合”等基本制图信息,对第二次土壤普查土壤图图斑界线、图斑类型、图斑中土壤类型的组合模式,进行核查和勾绘,交由专业制图力量进行修订。
    5. 土壤生物调查。按照《土壤生物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采集土壤微生物和线虫样品、土壤蚯蚓样品,在县中转、收集、处理、储存和分配。采集到的样品冷链保存和运输,在县收集、中转时应超低温保存,快速交由指定检测机构进一步分析。

    二、外业调查采样机构条件要求
    外业调查采样机构是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无数据造假、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能独立承担调查采样任务,不得分包和转包。不接受联合申报。
    1. 资质条件。河北省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的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土壤相关行业、专业的教学、科研、调查和管理工作。
    2. 人员队伍。机构调查技术人员(不含管理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土壤学专业(含土壤农化、农业资源环境、土地调查、地球化学、环境地质等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省级以上土壤教学、科研机构人员数量不低于50人。每个外业调查采样机构可编成15-20个调查小组,每组4-5人,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土壤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土壤学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临时招募(中级职称以上),以聘用协议为准,承诺全程参加调查采样。聘用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机构,不可多部门聘用。参与土壤普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省级土壤普查外业培训。
    3.工作业绩。近年来从事过县域以上耕地质量、土壤肥力等相似专业外业调查采样工作,有丰富的外业工作经验,熟悉外业工作组织,了解技术操作,掌握质量控制手段。
    4. 设备物资。根据调查采样工作需要,应配备数量充足的设备物资,主要包括交通车辆类、图件文献类、摄录装备类、采集工具类、速测仪器类、辅助材料类、生活保障类等7类物资。详见附件4中3.4内容。
    5. 调查采样方法。严格按照河北省土壤普查实施方案、试点方案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附件2)、《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类型名称校核与完善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附件3)、《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与采样规范(征求意见稿)》(附件4)、《土壤生物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附件5),拟定某一县域调查采样方案,提交筛选专家评审打分。
    6. 质量保证。应能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附件6)有关要求,制定内部质量控制计划,按计划实施内部质量控制,编制内部质量控制评价报告等,同时配合省级质量监督检查、国家级质量监督检查。

    三、外业调查采样机构筛选步骤
    (一)自愿申请。凡符合本通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条件要求的单位,可填写《河北省第三次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申请书》(附件1),向省三普办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审查评审。省三普办按本通知有关要求,采用文件资料审查与专家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单位进行符合性审查,从资质条件、人员队伍、业务认知、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打分。业务认知重点对申报单位的组织机制、技术能力进行考量。
    (三)公布名录。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省三普办确定并发布《河北省第三次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名录》,原则上不超过15家,供各地三普办选用。

    四、时间安排
    2022年3月31日24时前,各申报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河北省第三次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申请书》填写上报工作。申请材料的电子版(含单位公章的PDF扫描件)发指定电子邮箱,相应纸质材料1份邮寄到指定地址。
    2022年4月5日前,省三普办组织专家对申报机构进行资料审查和会议评审。
    2022年4月8日前,省三普办确定并发布《河北省第三次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名录》。
    五、有关要求
    省三普办实行外业调查采样机构动态管理和进入退出机制,视情况调整机构条件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未能履行职责任务、调查采样质量存在重大问题、伪造数据、弄虚作假、未遵循相关规定泄露普查数据等情况的机构,将取消其相应资格,且不再接受其申请。
    联系人:刘克桐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8号(只接收EMS)
    联系电话:0311-66650610
    电子邮箱:hebeisanpuban@126.com

     

    附件:
    1、河北省第三次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申请书.doc.doc
    2、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3、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类型名称校核与完善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pdf
    4、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与采样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5、土壤生物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6、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河北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24日

     

    来源: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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