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办环评〔202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许可条例》),依法实施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依法逐步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的工业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工业固废)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其排污许可证。
(二)实施范围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应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对《名录》未作规定但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产废单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名录》第八条规定,提出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建议,报我部确定后开展试点。
(三)适用标准
产废单位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固废相关事项申请与核发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以下简称固废技术规范)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2017) 等45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工业固废相关要求与固废技术规范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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