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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固废排污许可已开始,现在就要增加固废要求?

    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办环评〔202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许可条例》),依法实施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依法逐步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的工业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工业固废)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其排污许可证。

      (二)实施范围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应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对《名录》未作规定但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产废单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名录》第八条规定,提出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建议,报我部确定后开展试点。

      (三)适用标准

      产废单位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固废相关事项申请与核发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以下简称固废技术规范)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2017) 等45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工业固废相关要求与固废技术规范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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