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乡镇污水处理厂相关法规问题的回复
对于乡镇污水处理厂相关法规是否同城镇污水厂要求?我所在企业为乡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6000吨/日,排入资江的一条分支,对于环保验收、在线监测等,对于县城的污水厂有明确的要求,但是到乡里面,这一块的要求是一样的吗?另外,对于环保在线监测的要求,能否给个明确的指示,是否需要安装,需要安装哪些,有哪些法律法规进行了规定?
一、关于环保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来信所述乡镇污水处理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按照有关要求自行开展竣工验收。二、关于在线监测《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来信所述乡镇污水处理厂如属于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或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其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应当依法依规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管理等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有关规定执行。
3.关于水质自动监控系统比对标准执行问题的回复
2019年12月24日发布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等三个技术规范对2007年的技术规范进行了更新,但是河北省的《水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第3部分:运行和考核技术规范》DB13T1642.3-2012等相关规范未更新,请问我们在执行比对标准的过程中,优先参照哪个标准,或者在标准规范规定的不同的地方,我们优先执行哪个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据此,应优先执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在河北省内,对于HJ355-2019未规定的内容应遵守《水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第3部分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DB13T1642.3-2012),对于HJ355-2019和DB13T1642.3-2012均作出规定的内容应从严执行。
4.关于在线比对中质控样考核结果是否合格如何判定的回复
《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中“5.1.2.2质控样考核”,其中“质控样测定的相对误差不大于标准值的±10%”应如何理解,例如购买的有证质控样品浓度为(0.400±0.02)mg/L,在线设备监测浓度为0.371mg/L,数据是否合格,具体如何计算,谢谢,有些在线运维厂家告知他们直接用在线的监测数值与标准值的±10%比较,也就是说0.371mg/L在(0.36~0.44)mg/L范围内,表示合格,但未找到明文规定,那标准中说的“质控样的相对误差”有何意义,而且个人理解相对误差是个百分数,标准值的±10%是一个准确的数值范围,这个是否可以进行比较?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354-2007)中“质控样测定的相对误差不大于标准值的±10%”是指质控样测定值与标准值之间的相对误差应在±10%范围内。计算公式为:(质控样测定值-标准值)/标准值×100%。如质控样测定值为0.371mg/L,标准值为0.400mg/L,则相对误差为(0.371-0.400)/0.400×100%=-7.2%,判定为质控样考核合格。
5.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排污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有关问题的回复
2017年8月3日,环保部下发《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明确提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或者改造工作完成后,应由购置建设的主要出资方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验收,验收有关资料交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备案”。现就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恳请予以指导,具体情况如下:1.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后要求多长时间完成验收?未按时限要求完成验收的,是否有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2.排污单位组织验收是否需要有关专家参与,是否有具体的操作流程?3.对排污单位报备的验收资料,环保部门是否要出具意见?是否要进行现场审核?4.排污单位出具的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报告是否有具体格式和内容要求?5.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情况是否需要公示?公示期多久?6.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时间应以比对监测报告落款日期、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报告落款日期还是验收资料报备日期为准?
1.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实施验收过程的具体问题,可参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354)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我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强制性要求。2.对未按要求完成验收的,现行法律中没有针对性的处罚条款。但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管执法中发现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应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一百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关于环保数采仪产品标准算法明确解释和说明的回复
2017年4月24就已经发布了HJ212-2017,但是其中关于算法部分:1.废水污染物算法有两种,但是未明确讲对应算法的使用条件2.废气有HJ75-2017标准还能基本做参考,但是废水没有类似的标准,这样的情况下,各个地市环保局也不知道该如何执行,只是按照212的要求,各产品厂家更不知道该怎么做。
一、关于废水中COD、氨氮等污染物浓度均值的计算方法。《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2017)中附录D(资料性附录)规定了2种水污染物浓度计算公式,分别为加权平均算法与算术平均算法。具体算法请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56-2007)6.9中“在同时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COD、氨氮等污染物因子有效日均值是以流量为权的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加权平均值;在未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相关内容要求。
二、关于废水污染物中pH算法。pH不参与平均值计算,只参与最大值、最小值计算。
三、关于数据处理。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56-2007)中相关要求:(1)当流量为零时,所得的监测值为无效数据,应予以剔除;(2)监测值为负值无任何物理意义,可视为无效数据,予以剔除;(3)在自动监测仪校零、校标和质控样试验期间的数据作无效数据处理,不参加统计,但对该时段数据作标记,作为监测仪器检查和校准的依据予以保留。
四、关于水污染物数据标记。按照《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2017)中6.6.4数据标记中表8内容执行;在进行数据计算时(日数据、小时数据等)除数据标记为正常的数据(数据标记为N)外均认为无效(异常)数据,不参与有效数据的计算。小时数据标记可按照优先级顺序从高到低为F、D、M、C、T、S、B。日数据计算中有效数据不足75%时,日数据标记按照小时数据中无效(异常)数据标记中占比最大标记,无效标记遇到相同占比时可按照优先级从高到底为:D、M、C、T、S、B。
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56-2007)以及涉及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共4个技术规范正在修订中,待修订工作完成后,请以新修订规范中规定为准。
1、对于非重点排污单位自主安装了在线监测设备(废水、废气均有),是否一定需要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呢?2、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是否属于强制检定设备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未明确指出,是否只需每年对其做校准,以保障设备检测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呢?3、对于刚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是否一定需要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进行比对后才能使用呢?还是委托第三方进行校准合格即可使用呢?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法律未对非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联网作强制性规定。地方性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2.自动监测设备是否需要强制检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规定执行。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比对监测应当合格。
8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疑问的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规定了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24小时均值的排放限值。24小时均值为连续24个1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以上5项因子的24小时均值测定要求监测人员在高空连续作业24个小时以上,长时间夜间作业,危险性较大,此外,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的要求,生活垃圾焚烧炉均应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对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的排放浓度进行在线监测。若生活垃圾焚烧炉的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已取得自动监控联网证明并完成了连续监测设备的验收,则可读取烟气在线监测装置记录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连续24个1小时均值浓度,并确定24小时均值浓度。在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能否采用烟气在线监测装置监测数据作为判断生活垃圾焚烧炉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排放浓度是否满足24小时均值限值要求的依据。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规定,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或HJ/T75的规定进行(目前HJ/T75标准已修订)。因此生活垃圾焚烧企业按照标准规范安装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其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规定的有效小时均值,即为《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规定的1小时均值种类之一,可用于24小时均值的计算。符合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和质控要求的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9.关于锅炉监测位置咨询的回复
监测对象是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锅炉。两台锅炉同时运行,共用一个烟囱排放,在烟囱上安装有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每台锅炉都装有除尘设备,无脱硫和脱硝设备。两台锅炉共同为装置提供热源,每台锅炉所用燃料都是燃料油和天然气两用。两台锅炉同时运行时,有时同时使用燃料油,有时同时使用天然气,有时一台使用燃料油,另一台使用天然气。在监督性监测中,应在什么位置监测,是在共同排放的烟囱上还是在每台锅炉的除尘器出口的烟道上。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时应在什么位置监测。假设上述两台锅炉其中一台停运时,另一台在什么位置监测。如果是三台及以上锅炉共用一个烟囱,如果停运一台,另外两台如何监测。
一、对于监督性监测(手工监测),原则上需在每台锅炉除尘设备出口分别开展监测,依据每台锅炉使用燃料确定执行标准限值。当现场条件不允许每台锅炉进行监测时,可在共用烟囱开展监测,如两台锅炉均使用燃料油为燃料,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油锅炉排放限值,如两台锅炉均使用天然气或分别使用燃料油和天然气为燃料,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气锅炉排放限值。二、对于比对监测,《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规定“在烟气CMES监测断面下游应预留参比方法采样孔,采样孔数目及采样平台等按GB/T16157要求确定,以供参比方法测试使用。在互不影响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靠近。”三、对于多台锅炉共用烟囱或部分锅炉停运的,监测要求同上。
10. 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咨询回复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规定天然气锅炉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8米。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在市区新建的燃气锅炉烟囱高度是否应执行超出周围建筑物3米以上的规定(周围200米内有很多小区,建筑物高度较高)?关于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需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这个14MW是指单台锅炉还是指全厂的锅炉合计14MW?例如我供热站有7台2MW的天然气热水锅炉,废气通过2根排气筒排放,是否需要安装污染物监控设备?
一、《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规定“燃油、燃气锅炉烟囱高度不低于8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根据规定,在市区内新建的燃气锅炉应执行“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的规定。二、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需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中的“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是指单台锅炉。三、关于“废气通过2根排气筒排放,是否需要安装污染物监控设备”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排污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重点地区应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全国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要求,排气筒所在企业如果被列为重点排污单位,则应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否则,无需安装。
11.关于环保税征收疑问的答复
本人关于环境保护税第四条和第十条有如下疑问。盼请回复!我看到您的复函,说到生活污水达标排放,接管是不收环保税的。我想请问的是,我工业废水也是接管排放,而且是达标排放的,是否需要交纳环保税?根据第十条规定,是否要求企业必须要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如果企业没有在线监测设备的,第二条中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是否意味着企业寻找有资质的的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机构是当地环保部门认可的而且有CNAS认证的,在环保税申报的时候,此数据能否用于环保税的缴纳?
一、不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根据自动监测数据计算相应污染物排放量,缴纳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环境保护部制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的范围和条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监测机构是指按照计量法规定取得计量认证的监测机构,不必取得地方环保部门认可;监测数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
环境保护法规定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计量法规定对于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计量行政部门实行强制检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计量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了计量标准器具使用应具备的工作环境、人员、管理制度等条件。
环境保护部制定并公开了一系列环境监测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HJ707-2014)《环境空气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HJ829-2017)《土壤和沉积物有机物的提取加压流体萃取法》(HJ783-2016)等,通过环境保护部网站等渠道可以查询获取。
12. 明确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处罚的有关要求的回复
近期,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意见明确“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此举是否意味着排污单位应加强数据审核工作,自行开展或委托开展手工比对,对异常数据应按规定时间提交举证材料并报备和修复设备(根据环保部令第十九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对环保部门而言,经监控设备主要出资方验收并投入使用的监控设备,产生的超标数据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备剔除,造成统计时段内超标,是否可将其统计数据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的依据?另外,目前仍有部分设备未出台验收规范,如废水总氮、废气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是否未经验收就无法作为处罚依据?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进一步明确,排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此取消环保部门的数据有效性审核后,应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由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开展比对监测、定期检定和校准校验等方式,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监函〔2016〕1506号)中明确:“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可以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因此超标数据与现场检查获取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排污单位确实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标违法行为时,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的依据。
13. 关于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监管的回复
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为环境现场执法提供了保障。然而,一些重点排污单位选购监测设备时常常遇到一些问题:设备生产厂商情况不能了解,设备的数据监测准确度不能评估,设备的稳定性不得而知。一些地区时常出现在线监测设备垄断的情况,不利于在线监测设备市场化的原则。建议:1、公开在线设备生产厂商设备名录及其相关企业相关信息。2、在线监测设备实行二维码管理,通过编码增强防伪性。3、简化验收程序,定期对在线设备进行有效性审核,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有效。4、实施不定期抽查、督查制度,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严格处罚。5、推广在线监测设备第三方运营制度,明确排污单位及在线监测运营单位主体责任,确保设备运行稳定性。
您关于《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监管》的来信收悉,信中您提到的一些问题确实存在,结合我部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管理,现答复如下:
2015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大气污染防治法》则更进一步明确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按照上述法律要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购、安装责任主体是排污单位。据了解,目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分别针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开展了适用性检测和环保产品认证,相关结果已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网站发布。其中,适用性检测公示包括了仪器设备生产厂家、产品型号、检测报告编号、检测项目、有效期等信息,环保产品认证则包括了产品名称、获证单位、证书号、有效期等基本信息。我部将在以后工作中要求排污企业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安装、建设自动监控监测系统,并积极推动、鼓励排污企业选购符合适用性要求和相关认证的产品。
我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七条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结合法律规定,企业是组织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主体,因此监控设施的验收应当为企业。
2014年初,按照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要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被废止,其中关于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维护资质也相应取消。为了指导各地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帮助排污单位选择运维水平较高、技术力量强的第三方运营单位运维监控设施,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组织开展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评价是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相关单位提供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的能力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采用。
目前,我部正在研究按照《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要求,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方面的机制进行改革,结合修订《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环保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令第19号)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57号)等工作,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规范性,强化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按照新“两高”司法解释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指导各级环保部门规范执法、科学执法,在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中充分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及数据的作用。
三、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公众端
1.关于最新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流量比对仪器疑问的回复
按标准HJ355-2019中8.4及HJ354-2019中6.3.1、6.3.2的要求,液位、流量比对只能使用标准里写明的“便携式明渠流量计比对装置”进行,其他方法,如流速仪法、容积法、浮标法等HJ92里规定的几种测流量的方法都不能使用了,是这样理解的吗?
HJ354-2019和HJ355-2019规定了便携式明渠流量计比对装置进行液位和流量比对的相关内容,若其他方法能同时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液位和流量比对要求,同样适用。
2.关于在线监测排液是否需要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执行
一个自来水净水厂出水管线位置设置在线监测仪表。使用DPD法进行监测,每次试剂用量003mL,仪表内比色池5mL,每日检测24次,即每小时一次。仪表采流动水采样后监测,监测后,比色池内液体由流动水带走重新进入主管线中。请问该仪表监测废液是否需要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11中HW49中900-047-49执行危险废物管理?
、广东生态环境
1. 主题:市在线监测平台
想问下市环保局可以委托第三方公司来管理在线平台和监管排污企业吗?
受理时间:2021-03-31答复时间:2021-04-01
您好,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第十三条探索第三方辅助执法机制。探索以政府公共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辅助执法,开展污染源排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评估、整改措施跟踪等工作。
2020年废水类新的在线监控技术规范已经实施,2020年前安装的在线设备能不能按照旧的技术规范进行验收?没有采样仪那些能不能验收?广东省什么时候能开始执行新的技术规范?
受理时间:2020-12-30答复时间:2021-01-04
您好!按照《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要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或者改造工作完成后,应由购置建设的主要出资方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组织验收,验收有关资料交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N等)验收技术规范》(HJ354-2019)已于2020年3月24日起实施,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工作应按照该技术规范执行。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我公司是纸制品生产企业,有一台10吨锅炉,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2018)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申请国家排污许可证,当地环保局提出要安装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第5.1.4条要求上在线监测,我们企业的理解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标准,不是监测的要求,请问我们要参照哪个文件执行?是否要上在线监测?
受理时间:2021-06-29答复时间:2021-07-05
您好,我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是强制性执行标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不具备强制性。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有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应当依法优先执行地方标准。故你单位应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的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第三方运维的废水在线监测设备产生的废液,可以由第三方代为处置吗?如果运维有几十家,可以由第三方与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签一份总的转移协议吗?
受理时间:2020-06-23答复时间:2020-07-06
您好,废水在线监测设备等研究活动中产生实验室类废液,应由法定责任人依法处置。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详细问题:企业为了贯彻执行环保相关规定,需要在废气排口安装了在线监测设备,监测非甲烷总烃因子,但是我们在网上找了有两种方法FID和PID,其中FID是测非甲的国标方法,那么请问如果装PID在线,对环保验收有影响吗?
答:验收请依据所属行业的竣工环保验收技术规范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及环评和批复要求。
请问企业废水总铬在线监测仪器进行日常在线运行比对参照哪份标准?
受理时间:2020-06-22答复时间:2020-07-07
您好!建议参考《总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98-2016)、《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7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等有关要求。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安装,应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排污许可证要求以及国家、省、市环保部门的管理要求等确定。鼓励污染源企业安装符合有关要求的自动监测设施开展污染排放的自行监测。已经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应该与地方环保管理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
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所产生的废液全部属于危废吗?废液是由第三方运维机构负责处理还是排污单位负责处理呢?
受理时间:2021-08-19答复时间:2021-08-25
您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规定,环境检测(监测)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不包含感染性医学实验室及医疗机构化验室)产生的含氰、氟、重金属无机废液及无机废液处理产生的残渣、残液,含矿物油、有机溶剂、甲醛有机废液,废酸、废碱,具有危险特性的残留样品,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047-4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在线监测数据作为环境行政执法证据中要求环部门出具自动监则设备有效性审核文件其中包括比对监测报告,但当前已取消了环保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改由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负责,那么比对监测报告是否应采用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出具的比对监测报告?比对报告相对自动监测的超标数据的时段没无时间限制要求?毕竟自动监测设备有要求定期校准,经过校准后再进行的比对报告并不能反映超标时段自动监测设备的准确性。
受理时间:2020-03-20答复时间:2020-03-31
您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比对监测具体要求详见《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10. 主题:关于在线监测系统设置在排气筒合并前还是合并后的问题
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的“5.3.5.3如有多个排气源,可集中到一个排气筒排放或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并在集中或合并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请问,此段话的描述是否也是包括在线监测系统也需要在排气筒合并前设置?比如说,设置2条处理规模和处理类别相同、烟气处理系统也相同的废活性炭再生线,烟气排放标准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拟将烟气合并一个排气筒排放,合并前会设备采样孔,可否在合并后只设置一套在线监测系统?还是说在线监测系统也要在合并前设置?
受理时间:2021-05-20答复时间:2021-05-28
您好。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要求,每台焚烧炉宜单独设置烟气净化装置。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11. 废水在线监测设备的废液可以由第三方代为处置吗?
答:废水在线监测设备等研究活动中产生实验室类废液,应由法定责任人依法处置。
12. 主题:废水排放在线监测系统自主验收流程以及文件在哪里可以获取
废水排放在线监测系统自主验收流程是怎么样的,以及文件在哪里可以获取?
受理时间:2020-06-04答复时间:2020-06-09
您好,废水在线监测系统自主验收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354-2019)。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13. 咨询广东省地标重金属水质自动在线监测比对中关于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的要求
详细问题:DB/T441718-2015镍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DB/T441823-2016锌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DB/T441719-2015铜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以上3个广东省地标水质自动在线监测标准中5.5.11实际水样比对试验:“选择三种实际水样,其浓度从低到高基本覆盖仪器的检测范围”。请问三种实际水样是指什么?一般企业废水中重金属含量较稳定,其从低到高浓度是如何获得?是采集企业废水后,现场加入不同浓度的标准物质来实现高中低三种不同浓度的水样吗?
答:据该技术要求编制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有关技术负责人回复:实际水样比对测试是指在企业排放口取得低浓度实际水样或者生产工艺过程中取得中高浓度实际水样,如中高浓度实际水样工艺过程中无法获得,则通过加入不同浓度的标准溶液(加入体积要小于原实际水样体积的1%)获取中高浓度的实际水样。因此一般排放口水样作为低浓度水样,对于中高浓度水样,视企业实际情况而定,可在不同工艺段获得要求的中高浓度水样,也可通过添加标准溶液获得中高浓度水样。
14. 主题:废水在线监测系统自主验收是否可以与其他自主验收(常规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一起验收呢
请问废水在线监测系统自主验收参考哪个文件验收呢,废水在线监测系统自主验收是否可以与其他自主验收(常规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一起验收呢
受理时间:2020-09-14答复时间:2020-09-15
您好,废水在线监测系统自主验收可参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354-2019,可与其他自主验收项目一起验收。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15. 请教下关于在线监测仪器产生的废液一般是如何处置的?有没有相关的标准?
答: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3552007),废气和废液处理和处置要求如下:经监测仪器分析完成后废气和多余废气应通过管路直接排向室外。在线分析仪器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规定收集储存,并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监测仪器废液应按规定收集,并在桶上明确标识,酸碱溶液分桶盛放。
16. 近一年许多企业陆续配套建设了废水总氮总磷自动分析仪,在做总氮分析仪验收过程中,需要做实际水样比对试验,得出相对误差。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其中列明了包括COD、TOC、pH、氨氮、总磷、流量计等分析仪的实际水样比对试验验收指标,唯独没有总氮分析仪的。当企业做总氮分析仪实际水样比对试验时,相对误差标准是多少?依据哪个规范?
答:目前生态环境部尚未公布水污染源总氮项目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水样总氮项目比对可参照国家环境监测总站《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新建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仪器比对工作方案》[总站水字(2018)261号]的相关要求。
五、江苏生态环境
1.废气排口安装两套在线监测,温度、压力、氧含量在线是否需要两套。
化工企业RTO废气排口安装有两套在线监测系统,一套为检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CEMS在线,一套为检测非甲烷总烃的在线。两套在线均安装在最终废气排口(烟囱)上。可否只安装一套温度、压力、氧含量的在线监测,还是两套在线监测系统需分别安装温度、压力、氧含量的在线监测。
您好!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2018)中7.2.2.4“废气参数指标检测方法参照HJ76执行”,烟气参数的在线设施可以共用,但需要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根据省环境厅要求,三万风量以上废气处理装置要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想咨询下,是接到区一级还是市,还是省。如果是省的话窗口是哪个部门,有无对应负责人想咨询个问题。
提问时间:2021-09-22答复时间:2021-09-24
您来信咨询:“根据省生态环境厅要求,3万风量以上废气处理装置要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想咨询下,是接到区一级还是市、省级。如果是省级哪个部门负责,有无对应负责人可以咨询问题。”
我厅收信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研究,3万风量以上废气处理装置要安装在线监测应与省、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联网要求,也应与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如需咨询自动监测联网技术问题,联系电话025-58527084。
我是一家企业环保负责人,因为公司生产会产生VOC所以安装了一套RCO处理设备,其中的活性炭更换频率假设说按照设计之初是三个月更换一次,现在苏州环保局要求安装VOC的在线监测设备
提问时间:2019-08-26答复时间:2019-08-27
李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对于活性炭更换频率,除参考在线监测设备环境质量指标外,还应根据环保设施设计要求定期进行更换,并密切关注环境质量指标变化情况。若确实认为前期设计活性炭更换频率不尽合理,可组织开展比对试验,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技术论证报告和变更申请,按审批情况执行。
六、甘肃生态环境
1.请问一下在线监测设施由第三方运维,对于运维单位资质有何要求,那些资质的单位具备运维条件
提问时间:2019-10-28答复时间:2019-11-01
网民你好,感谢你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属于污染源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自动监控设备的维护应由企业自行进行(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属于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只负责监管污染源企业是否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备,对于企业是否委托第三方运行维护自动监控设备的市场行为不做干预。另外,原环境保护部已废止《环境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目前对运维资质无特别要求。
2. 你好,我想问一下,甘肃做在线监测的都有那些公司是政府认可
提问时间:2018-09-17答复时间:2018-09-20的
甘肃省未对在省内销售自动监控设备品牌予以约束,凡取得国家环境保护适用性检测报告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的自动监控设备,均可在我省进行销售。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公开该生产者、销售者名称及其产品型号;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环境保护适用性检测报告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对已经安装使用该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的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检查。”感谢您对我省环保工作的关注。
3.我们是迭部污水厂,设计能力3000吨每日,在线检测设备的废液属于危废吗
提问时间:2018-06-02答复时间:2018-06-04
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产生的废液属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7-49,可联系甘肃金创绿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处置,联系电话:0931-6890092。
七、天津生态环境
污水在线氨氮监测设备验收事宜,氨氮在线设备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的相对误差无法满足验收要求(15%)具体情况是:1、该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标准为天津地标3级,氨氮限值为45mg/L,所有该设备的量程选取为0-100mg/L;2、该企业污水经处理过后实际出水氨氮低于0.5mg/L;3、在线设备在大量程下测量这么小的水样,产生的相对变差无法满足验收的要求,而区区里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又不允许修改仪器的量程(0-5mg/L量程下测量时,相对误差能满足要求。)。
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呢?总不能在出水口故意加点尿素把出水氨氮提高一点,然后变相的降低相对误差吧?现在的验收规范明显是存在缺陷的。我们采购的在线氨氮设备是聚光科技的产品,都是CEP认证的。我们咨询过很多厂家,都没人敢保证自己的设备能在这种情况下相对误差满足规范要求。
提问时间:2019-05-27答复时间:2019-05-30
您好!您咨询污水在线氨氮监测设备验收事宜已收悉。1、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以低浓度质控样代替氨氮、总磷实样进行比对监测和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5〕1298号)要求,“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比对监测时,当实际水样实验室手工监测浓度小于1mg/L时,可采用浓度为0.5mg/L的质控样替代实际水样进行试验,比对误差须满足±0.1mg/L的范围”,企业可根据实际排放浓度选择质控样替代实际水样进行试验。
2、建议企业综合考虑氨氮排放限值要求、实际排放浓度以及设备厂家仪器性能等多方面的因素,设置合理的量程范围,并向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同时加强在线设备运行维护,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