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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五”鼓励社会监测机构参与执法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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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建设,持续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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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体目标:


    到2025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基本实现与新时期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任务相匹配,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大幅提升,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督、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建成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分项目标:
    ——规范化建设实现新突破。进一步健全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成一批市县执法机构规范化单位,全面完成执法队伍统一着装,基本配齐配全执法装备,实施“百千万”执法人才培养工程,建立一批实战实训基地,进一步完善队伍保障激励机制。
    ——信息化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建成以移动执法系统为核心的执法信息化管理体系,建立国家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工作机制,整合完善国家、省、市三级生态环境部门366个监控中心,“自动监测数据自主标记+电子督办”的执法方式得到有效应用。
    ——执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普法形式更加丰富,企业守法意识明显增强,公众参与渠道更加畅通,普法长效机制日趋完善,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执法的良好局面。
    ——基础研究能力稳步提升。初步构建“上下联动、点面结合”的执法技术支撑体系,新装备研发应用、执法难点问题研究取得新进展,基础研究能力水平稳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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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任务


    (一)开展机构规范化建设
    完善执法机构管理。积极推动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定位、运行机制等。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理顺与统筹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和执法事项,规范运行机制。推进生态环境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市县下移,县级生态环境分局探索“局队站合一”运行方式,将承担执法监测任务的监测人员逐步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生态环境部门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草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完善执法信息移交、反馈机制。加强与已划转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厘清源头防范、过程监管、末端执法的职责边界,建立健全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发现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方面违法行为,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线索后,按照职责依法立案查处。
    建设规范化试点单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大胆探索、积极创新,从工作流程、人员管理、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执法效能等方面开展机构规范化试点单位建设,充分发挥试点引领作用。到2025年,建成一批市县执法机构规范化试点单位。 

    (二)加强装备现代化建设

    推动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适时修订《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0版)》。地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执法用车和执法装备配备,力争到2022年底前配齐装备;建立完善执法装备使用台账和日常维护与管理制度。重点地区和重点流域可根据实际需求,积极装备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热成像夜视仪、探地雷达、移动源执法监测设备、ODS快速检测设备、便携式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便携式恶臭监测设备及便携式辐射监测设备等。
    加快补齐海洋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土壤、农业农村、新污染物治理、生态保护、应急处置及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领域执法装备不足的短板。
    全面统一制式服装。适时修订《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技术规范》,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统一着装,定期组织开展军事化队列训练。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着装行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
    加强新技术新装备应用。积极推动新技术、新装备在大气监督帮扶等重点执法工作中的应用。加强卫星遥感技术在优化饮用水水源地监管方式、支持自然保护地执法、重点时段露天焚烧监控、排查重点流域沿岸非法倾倒、堆放的固体废物及污染地块违规开发等方面的应用。通过视频监控技术加强危废出入库和运输车辆管理。加大无人机、无人船及走航车的应用,进一步拓展日常执法检查手段。

    (三)推动队伍专业化建设

    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继续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坚持党建工作和执法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全力打造组织、凝聚、服务党员干部的“战斗堡垒”和“前沿阵地”。持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执法人员廉洁守纪承诺制度,规范执法人员行为,加大以案为鉴警示教育作用,促进执法人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建立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加强专业培训,严格考试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制度。严格新招录人员准入门槛,不断提高执法人员学历水平。设区的市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争取配备1名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执法人员。
    构建执法岗位培训体系。建立国家、省两级执法培训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分类培训大纲和考试大纲,编制培训教材及考试题库。实行全员轮训制度,到2025年实现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全部轮训一遍,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实施“百千万”执法人才培养工程,到2025年培养100名优秀执法培训教师,1000名执法领军人才,10000名执法骨干人员。完善继续教育等政策措施,支持执法人员参加脱岗培训。建立执法与监测联合培训制度,将现场监测等内容纳入执法培训计划,探索实行纳入执法体系的监测人员持有执法证、执法人员持有现场监测上岗证。
    持续开展大练兵活动。按照“全年、全员、全过程”要求持续开展执法大练兵活动。聚焦重点行业,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现场实战练兵。组织开展常态化知识竞赛、案卷评查等工作,全面提升执法队伍综合业务素质。
    建设执法实战实训基地。国家、省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分别组织实战培训,建设一批环境要素及行业特色突出、可情景模拟、能使用辅助执法装备的实战实训基地。 

    (四)推进管理制度化建设

    健全执法监管机制。将排污许可执法工作全面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推行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建立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销号的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逐步实现裁量电子化,严格约束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深入实施正面清单制度。
    建立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建立完善多要素、跨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检查机制,完善区域交叉检查制度,调用行政区域内执法力量,统筹对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要素综合行政执法。建立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及后果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专案查办制度。完善典型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完善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的联动协作机制,加大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力度。健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辅助性执法监测工作。
    全面开展执法稽查检查。建立健全国家、省两级执法稽查工作机制,加强对现场执法规范性、执法案卷质量、移动执法系统建设使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执行情况、着装规范等方面稽查,每年至少开展1次执法稽查检查。
    建立完善队伍保障机制。建立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查处工作登记报告制度,实行干预留痕和报告。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制定容错的正面清单与纠错的对策清单,切实保护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执法人员。鼓励探索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相关表彰奖励政策,激励广大执法人员干事创业。 

    (五)强化执法信息化建设

    构建执法信息化管理体系。建立以移动执法系统为核心的执法信息化管理体系,到2022年底前全国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和应用实现全覆盖,实现省、市、县执法活动全流程、全要素留痕。制定《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应用指南》,规范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及执法终端在执法检查中的应用。鼓励升级改造移动执法系统,进一步拓展移动执法系统功能,实现指挥调度、执法检查、案件办理、稽查考核一体化,推动环境行政处罚全链条电子化管理。加强卫星遥感、热点网格等技术手段的应用,逐步构建形成空地协同立体化监督帮扶体系,快速、精准地发现违法问题,支持现场执法帮扶工作。
    整合完善执法监管信息平台。按照《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标准》,加快整合生态环境部环境监察信息管理系统、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及环境监管执法平台等系统,组建统一的生态环境执法信息综合展示平台,实现实时展示全国执法人员、在线监测数据、垃圾焚烧发电监管、京津冀高架源和污水处理厂等信息。积极推动移动执法系统和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对接,运用排污许可数据全面支撑执法监督活动,探索利用大数据分析、研判技术,实现违法问题自动识别、预警。
    整合完善污染源监控中心。整合完善国家、省、市三级生态环境部门366个监控中心,不断提升监控质量和效果,支撑国家层面和指导地方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执法。建立健全国家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工作机制,保障国家、省、市污染源监控中心和全国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体系稳定联网运行,积极推动将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鼓励与用电、用水、用能数据以及商业信用、税务信用等数据互联互通。
    完善自动监控执法体系。提升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水平,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安装VOCs、总磷、总氮、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实现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全覆盖。鼓励具备条件的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推动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和信息公开,提高监控质量,打击数据造假。修订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开展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和电子督办试点工作,将“自动监测数据自主标记+电子督办”的执法方式拓展应用到其他行业。研究制定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焚烧行业的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 

    (六)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完善普法长效机制。制定生态环境执法普法工作指引,执法和普法相结合,实现执法办案全员普法、全程普法。利用面对面陈述申辩、听证等程序,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普法。以说理性文书为突破,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定期对中小企业开展普法培训,增强守法意识。
    促进企业自觉守法。制定普法宣传手册,与企业集团、行业协会联合举办环境守法培训,持续开展“送法入企”活动,向企业赠送环保法律法规学习读本等宣传资料。鼓励企业负责人带头讲法,将环境法治作为企业入职人员的培训内容,促进企业增强环保、法律意识。支持企业通过线上渠道反馈自证守法、问题整改、信用维护等信息。
    畅通公众参与渠道。畅通和规范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生态环境普法途径。加强环境普法讲师团建设,充分发挥环境法务工作者、法学教师的作用。充分发挥微信微博公众号、“学习强国”等平台优势,宣传新的环境法律法规及政策。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法律法规库,免费向公众开放。完善生态环境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加强案例宣传,扩展案例应用。
    完善举报投诉机制。充分利用各种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环境污染问题信息搜集,强化媒体与行政监管部门问题线索信息互通,建立完善环境舆情的搜索、监控、调处和回应制度。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明确获奖条件,细化奖励标准,积极探索互联网支付新模式,简化发放流程,丰富奖励形式。

    (七)提升基础研究能力

    构建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国家层面继续加强以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为重点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支撑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等机构合作,构建“上下联动、点面结合”的执法基础研究技术支撑体系。鼓励支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建设。加强执法专家智库建设,邀请专家、律师参与重大复杂案件办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加强执法难点问题研究。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重点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新技术、新装备、新方法的运用及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机制等方面研究,出台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手册或要点,研究制定新技术、新装备使用规范。
    组织开展执法效能评估。建立完善效能评估办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执行情况评估。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区域交叉检查、常规执法等效能评估,提出优化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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